广电总局公布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7月1日施行

2010-5-21 9:03:01 来源:中国新闻社 作者:未知 会员评论 0条 浏览

申报表》,并加盖对应的公章;

  (二)如实准确表述剧目主题思想、主要人物、时代背景、故事情节等内容的不少于1500字的简介;

  (三)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申请备案公示的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受理日期后二十日内,通过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集数和内容提要等。

  电视剧公示打印文本可以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第十三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申请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内容违反本规定的,不予公示。

  第十四条 制作机构应当按照公示的内容拍摄制作电视剧。

  制作机构变更已公示电视剧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变更剧名、集数、制作机构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查和许可

  第十五条 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

  第十六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

  第十七条 履行电视剧审查职责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制度,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聘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对申请审查的电视剧履行审查职责。

  第十八条 审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审查人员与送审方存在近亲属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或者参与送审剧目创作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查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制作的电视剧;

  (二)审查聘请相关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

  (三)审查合拍剧剧本(或者分集梗概)和完成片;

  (四)审查引进剧;

  (五)审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机构提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的电视剧;

  (六)审查引起社会争议的,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的电视剧。

  第二十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复审委员会,负责对送审机构不服有关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或者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而提起复审申请的电视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不含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

  (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含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

  (三)初审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与境外机构制作的合拍剧剧本(或者分集梗概)和完成片;

  (四)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电视台等机构送审的引进剧。

  第二十二条 送审国产剧,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国产电视剧报审表》;

  (二)制作机构资质的有效证明;

  (三)剧目公示打印文本;

  (四)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剧情梗概;

  (五)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完整样片一套;

  (六)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七)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国产剧创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八)特殊题材需提交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书面审看意见。

  第二十三条 送审合拍剧、引进剧,依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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